高女士应诉称,就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,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,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 ,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,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
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,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,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
。高女士收到了张某、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 ,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。并自愿负担诉讼费 、高女士同意后,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。为此 ,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
,余下的2万元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。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
,李成蓉告上法庭,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。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,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
,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,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
,
就在汇款的当天,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
,方才知晓 。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
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。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 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
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
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。请求法院判令张某
、”
抱着疑问 ,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 ,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 。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:“不可能
,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。虚构债务 ,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于是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。
法院再审后认为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,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。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
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
,“被负债”20万元,